根据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 实验室全称为“江苏省食品先进制造装备技术重点实验室(江南大学)”,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Food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andTechnology(JiangnanUniversity),简写为AFMET。
2.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江南大学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3. 重点实验室以食品先进制造的装备与技术为主题,突出学科交叉,立足于食品制造和包装装备技术研究的前沿问题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食品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的重大应用基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4.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目标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实行逐步与国际接轨的学术管理制度;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及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制度。发展目标是规模较大、学科交叉、人才汇聚、管理创新的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实验室。
4.1.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依托单位的支持下,顺利完成建设任务,通过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验收。
4.2.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所确定的总体指标,在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中确保良好、力争优秀。
4.3.注重人才和团队培养,把吸引、聚集和培养国际一流人才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千方百计吸引和选拔一流人才到实验室工作。
4.4.加强实验研究平台建设,为多学科交叉提供支撑,增强解决国民经济重大技术问题的综合实力。鼓励自主研制先进仪器设备和研发测量分析方法。
4.5.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科研单位合作、扩大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影响,确保实验室在食品先进制造装备技术研究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和国际上的知名度。并以先进的装备和良好的学术气氛、学术地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学家来实验室开展独立或合作研究,努力建立“以我为主,广泛合作”的国际合作新模式。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凡国内外科研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计划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到实验室进行独立或合作研究。
5.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一名,主持实验室全面工作;设副主任两名,分别负责实验室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见重点实验室组织框架图)。
6.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团队管理制。学术团队是实验室的各研究方向的基本研究队伍。由若干实验室固定人员及客座人员组成。学术团队设团队学术带头人一名,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工作,负责团队内科研、教学及学术活动等的组织管理。
7.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是实验室的日常决策机构,由实验室主任召集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按《江苏省食品先进制造装备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江苏省食品先进制造装备技术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章程》执行。
8. 实验室人员分为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和客座人员,其管理和聘任按《实验室人事管理细则》执行,考核与科研成果管理按《实验室学术团队考核暂行规定》、《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发表论著和取得科研成果的有关规定》执行。
8.1 实验室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管理工作岗位,按《江南大学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在校内外招聘,依岗位类型与级别分别由学校和实验室(或学院)两级聘任。固定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聘任期称职者可申请续聘。
8.2 客座人员是指挂靠在本实验室所属学科下的兼职研究生导师、访问学者及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人员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人员按照《实验室客座人员工作条例》进行管理。
8.3 短期工作人员是重点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学校规定聘用的合同制人员。按照有关条例进行管理。
9. 实验室经费的使用按《实验室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规定》、《江苏省食品先进制造装备技术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及管理办法》和《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执行,接受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的监督。
10. 重点实验室的设备分别由公共实验平台及专业实验平台组成。实验室的设备与仪器(包括相关软件,以下略)产权属于江南大学所有,由江南大学资产主管部门(江南大学实验室管理处)建帐管理。实验室设专人专岗负责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新设备的购置与平台建设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设备的使用运行、管理按《实验室实验装备使用和实验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11. 实验室开展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全方位开放。学术交流的管理按照《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实验室学术活动及资助管理办法》、《关于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开放课题以及访问学者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12. 本总则由实验室制定,经依托单位审批通过后执行。